吉林建筑大学软引进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吉林建筑大学引进高端人才和特殊需求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党字[2015]028号),学校依据学科建设需要陆续开展了包括软引进高端人才和特殊需求高层次人才在内的人才引进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软引进人才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管理服务措施。
一、管理机制
用人单位承担本单位引进人才服务管理的具体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积极主动联系引进人才,确定和落实服务需求。对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置事项及时与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接。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服务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简化办事程序,完善配套措施,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工作和生活保障等方面事宜得到保障。
人事处负责引进人才服务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构建,掌握人才管理总体情况,协调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服务管理措施,并为引进人才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二、出入境服务
对软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根据需要,由保卫处协助依法依规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依法依规办理往返签证、出入境手续等涉外事项。
三、工作对接
用人单位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研究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结合工作需求和人才特长,明确软引进人才聘期内工作责任和主要任务,按照合同条款的制式,提出具体工作责任目标(包括聘任中期目标和聘任期满目标),并就相关任务与引进人才做好工作对接。
四、工作场所和基本设施配置
软引进人才的工作场所,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由人才所在单位在现有房屋资源范围内自主调配使用,特殊情况须占用学校行政或教学用房的,报请党政办公室或教务处研究落实。如涉及房屋改造工程,报请后勤管理处研究落实。软引进人才基本工作设施的配置,报请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研究落实。配置标准如下:
1. 对第一、二层次软引进人才,暂可参照副厅级干部标准配置独立工作室及基本工作设施,并根据软引进人才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团队工作室一间。
2. 对第三层次软引进人才,暂可参照正处级干部标准配置独立工作室及基本工作设施。
3. 实验仪器设施设备的购置按照学校资产采购、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等政策和规定办理。
五、科研项目服务
软引进人才以我校为第一责任单位或主要参与单位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包括科技计划、引智项目等,各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优先立项,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由科研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
六、居住服务
对软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的居住场所视人才需求情况商定。原则上不在本市居住和工作的,如本人需要,可由学校为其提供居住场所和必备的生活设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在校外居住的(市内,2日内),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党政工作办公室可提供必要支持。
七、交通服务
1. 公务市外交通。对因公外出的第一、二、三层次软引进人才,可根据需要,由党政工作办公室提供票务服务;对因公外出的第四层次软引进人才,由所在单位提供票务服务,如有特殊需求,党政工作办公室可提供必要支持。票务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2. 软引进人才往来交通。软引进人才因来校工作需要,在学校与原工作地或生活地之间往返的,学校可参照公务活动标准报销往返交通费(每年限2次往返),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软引进人才离校返回原工作地或生活地,可由党政工作办公室提供票务服务(每年2次)。
3. 市内交通。软引进人才公务活动市内交通由党政工作办公室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协调处置;其它市内交通由所在单位协调处置,学校党政工作办公室可提供必要支持。
4. 软引进人才往来学校期间,如有特殊需求可安排接送站服务,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八、医疗救助
校医院拟定医疗救助预案并设置专项医疗救助金,用于对柔性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进行紧急救治。
九、经费保障
上述管理服务措施的相关经费,除财经政策有明确列支要求的外,原则上由学校学科建设经费列支。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房屋改造工程款,由后勤管理处审核管理。
2. 基本工作设施购置款,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审核管理。
3. 日常办公消耗品购置款,由用人单位审核管理,经费由用人单位办公经费列支。
4. 实验仪器设施设备购置款,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管理,经费由实验室建设经费或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5. 基本生活设施购置款,由后勤管理处审核管理。
6. 公务交通费,由用人单位和党政办公室审核管理,经费由用人单位办公经费列支。
7. 往来学校交通费,由人事处审核管理。
8. 特殊情况校外居住住宿费(市内,2日内),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经费由用人单位办公经费列支。
9. 医疗救助预留金,由校医院审核管理(年度预算20万元)。
十、工作程序
上述管理服务措施按照“申报、审核、办理、验收”的管理流程开展工作。
1. 申报。对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置的服务事项,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附工作预案,按照职能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审核。
2. 审核。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度,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给用人单位。未通过审核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调整工作预案并重新申报。
3. 办理。对通过审核的服务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具体政策程序落实办理。
4. 验收。各服务事项办理完结后,由用人单位验收和评价。
5. 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权限内不能自行办理或无法解决的特殊问题,应做好与用人单位和服务管理对象的沟通解释工作,由人事处向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同志报告,统筹协调研究解决。